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林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办学地址:北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邮编100083;雄安校区位于河北雄安新区。2026级各招生专业(类)培养地点如下:
生物科学(拔尖班)、智慧林业(尖班)、生态修复学(尖班)、生物育种科学(尖班)、生物科学类、林学类(梁希实验班)、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梁希实验班)、风景园林(梁希实验班)、农林经济管理(梁希实验班)、林业工程类(梁希实验班)、草业科学(梁希实验班)、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梁希实验班)、法学(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草坪科学与工程(卓越林草人才实验班)、生物科学(中药学复合人才拔尖班)、木材科学与工程(德语复合人才实验班)、林学(与林经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与水土保持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与园艺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办学地点在北京校区;
林学类、地理信息科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食品科学与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城乡规划、园艺(科教融汇班)、工商管理类、数字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统计学、金融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林业工程类、功能材料、家具设计与工程(卓越人才实验班)、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法学、应用心理学、英语(语智实验班)、英语(法律交叉实验班)、商务英语、日语(日英复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类、网络工程、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设计学类专业第一、二学年办学地点在北京校区,第三学年起在雄安校区。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纪检监察、本科教育、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作人员任成员,履行相应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计划编制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就业服务”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1.招生类型: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计划、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港澳台侨生等。
2.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体检符合要求的考生,原则上提档不退档。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3.学校志愿:我校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4.录取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相关录取类型在各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先比较实考文化总分,再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总成绩。非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
对于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有单独录取规则的特殊类型,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北京林业大学2026年相应招生简章具体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5.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全国性加分)的考生,我校在调档和录取进专业时均认可,但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
1.日语专业只允许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十四条 往届生录取: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专业(类)特点,结合人才培养要求和就业需求,我校对部分专业(类)制定有关要求。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专业:生物科学(拔尖班)、智慧林业(尖班)、生物育种科学(尖班)、生物科学类、林学类(梁希实验班)、林业工程类(梁希实验班)、生物科学(中药学复合人才拔尖班)、林学(与林经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与水土保持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与园艺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林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林业工程类、功能材料、新能源科学与工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学、环境工程等;
(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地理信息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家具设计与工程(卓越人才实验班)、设计学类等;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外,还包括农林经济管理(梁希实验班)、工商管理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数字经济、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类、网络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
(四)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予录取专业:计算机类、网络工程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26年学费为:林学类、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和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分两阶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年每生每年40000元(其中学费5500元、专业培训费34500元),第四、第五学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每生每学分的标准为1769.4加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60学分,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70学分,此部分学费标准每年略有调整,以入学UBC大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26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入学复查
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及程序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减免为主,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入校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可以获得相应帮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来校报到的新生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帮助。学校阳光资助热线:010-62336036。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法及渠道:严格执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我校公开渠道主要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官方网站,网址:https://zsb.bjfu.edu.cn/。
第二十条 招生声明: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10-62338216、62338222
传真:010-82381399
本科招生网:https://zsb.bjfu.edu.cn
电子邮箱:blzsb@bjfu.edu.cn
微信公众号:BJFU8216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823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履行有关审议程序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